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前,省级权限资质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号

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域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进我省县域建筑产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事项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管理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前,将省厅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发证。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省有关部门协同审批的资质事项,受委托试点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提交省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三、委托时限

自年4月15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截止期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精神或省级权责清单和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审批责任。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指导,建立和完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确保“接的住、办的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明确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不得重复,其权限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对省厅委托许可的事项,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三)严格审批监管。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事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许可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省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核查。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统一数据对接。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等,要通过省厅统一数据接口获取,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五、其他工作

(一)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受委托试点县(市)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的,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年3月3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单位负责资质许可的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所属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年4月1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三份)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人员登记表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人员登记表.docx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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