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如要实施强拆则必须诉诸法院,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强拆、否则即为违法强拆,拆迁部门在实施强拆行为后要对拆迁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许多拆迁户拿到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后,经常会陷入到申请赔偿却无任何答复的窘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该如何维权呢?今天笔者就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一则强拆赔偿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赵某在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富贵街拥有一处二层房屋,面积共计约平方米,其中一层临街部分用于对外经营,其余部分用来居住生活。年9月,赵某的房屋因相关城区项目建设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赵某一直未同意进行搬迁。
年11月,拆迁部门(县政府)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赵某的房屋建筑全部强制拆除,赵某的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赵某不服,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此后赵某遂向拆迁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但拆迁部门未予以任何答复,赵某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强拆赔偿之诉。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赵某关于案涉房屋的赔偿诉求过高,我方不予认可,赵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中,拆迁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赵某的赔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任何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系行政赔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赵某对于自己房屋商铺、住宅部分,分别主张要求按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进行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拆迁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法院判决
1.判决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60日,向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万元;
2.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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