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头条萧县疫情防控发布6号通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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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萧县疫情防控发布6号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六号)

为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两必须一登记一报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和管理行为通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做好自身的防护管理,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扫安康码、测温、全程佩戴口罩。做好环境、物品和人员的预防性消毒。

二、药品零售企业对购买退热、感冒、咳嗽、腹泻、抗病毒、抗菌素(以上药品简称“一退两抗”)等药品的顾客,要索要医师处方并留存,做好实名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追溯。对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不配合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药品零售企业一旦发现发热患者,立刻向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从快顶格处罚。

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落实营业场所“两必须”疫情防控措施的;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不登记的;未落实报告制度的。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居民要支持零售药店销售“一退两抗”药品规定,主动提供医师处方,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药品零售企业共同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六、鼓励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监督,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一退两抗”药品或其他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措施的,立即拨打3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落实举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萧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0年8月9日

二、萧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发布(截至8月8日)

截至0年8月8日,安徽省各地市现有新冠疫苗接种点共计处。

宿州

(点击图片放大)

三、萧县4名"摸金校尉"被抓,“盗墓笔记”真实版上演!

月黑风高,古墓土墩

黑衣人带着工具

鬼鬼祟祟在荒山野岭里“倒斗”

这是电影、小说里常有的盗墓情节

但是

文艺作品毕竟与现实不同

宿州4名男子就傻眼了

……

网络配图

陈满平,男,97年3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00年月4日被某局取保候审,同年月9日被某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月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0年5月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朱顺利,男,年月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00年月4日被某局取保候审,同年月9日被某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月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0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某局执行取保候审。孙前进,男,年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00年月4日被某局取保候审,同年月9日被某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月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0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某局执行取保候审。孙剑,男,年0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00年月4日被某局取保候审,同年月9日被某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月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0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某局执行取保候审。

00年月(春节前)的一天,陈满平发现萧县龙城镇西客站北桃园内有一处古墓。

月3日,陈满平邀约朱某(另案处理)、孙前进,后朱某又邀约朱顺利,孙前进又邀约孙剑,他们五人先后到达该桃园内的一处古墓葬进行盗掘。

陈满平将一把铁锨、七根铁棍、一个涂料桶、几把铁铲及绳子带至现场,并伙同朱顺利、孙前进、孙剑及朱某先后轮流下到洞内进行盗掘和在上面提土和墓砖,盗掘有一个大约东西宽0.7米、南北长.4米、深为3.5米的洞,打通墓墙之后又朝里盗掘约.5米深。

当日6时许,某局接到举报后派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陈满平、朱顺利、孙前进、孙剑及朱某正在盗掘一古墓,尚未盗取到陪葬品,但对该处古墓葬造成了破坏,当场将朱顺利、孙前进、孙剑抓获,当晚在陈满平家中将其抓获。朱顺利、孙前进、孙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墓葬为汉代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法院审理认为:陈满平、朱顺利、孙前进、孙剑等人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陈满平、朱顺利、孙前进、孙剑等人结伙盗掘该古墓葬,打通了墓墙,但未实际盗取到古墓葬内陪葬品,没有造成该处古墓葬严重破坏,宜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且属于盗掘古墓葬既遂。

判决如下:

一、陈满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朱顺利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孙前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孙剑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这几个哥们

是不是鬼吹灯、盗墓笔记看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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