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疫情,也是一面照妖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都在用自己的方式为遏制疫情蔓延贡献力量。然而在这非常时期,有些人却背道而驰,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制造传播谣言、哄抬物价、抗拒隔离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两高两部”专门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精准适用法律出台了司法解释,全国政法机关依法持续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近期,全国各地法院依法快审快结了一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两男子销售伪劣口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六个月
1月25日,河南籍被告人刘某通过供货商王某,获取了河南省滑县小作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源,两人在明知他们销售的口罩非正规公司生产、进货渠道不正规且缺少有效合格证的情况下,将假冒“飘安”牌、“华康”牌伪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4箱(共计51.6万只),以2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宿迁某医药销售公司负责人年先生。
同日,年某某、袁某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出售给4家机关单位。1月26日,相关单位发现30箱“飘安”牌口罩合格证所载生产日期为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予以封存。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鉴定,这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细菌过滤率、口罩带断裂强力,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定的防护要求。
2月2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公开审理这起江苏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人民币十四万元。
徐州一男子谎称身患新冠肺炎持刀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1月23日,在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安徽萧县男子纵某某趁女子郭某某独自开车门之际,持刀蒙面进入车内。纵某某冒充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患者,以传播病毒、持刀与其同归于尽相威胁,强迫该女子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30万元。
女子郭某某先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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