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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该案例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公正、法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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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七旬的老孙家住萧县东部某乡镇,平时身体硬朗,家中几亩地里的农活不在话下。老孙的老伴多年下落不明,其他几个孩子均成家另住,大儿子小孙(化名)因为先天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成家,一直由老孙照顾。年10月18日傍晚,老孙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上,这起事故造成老孙意外死亡,电动车损毁。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调解未果,老孙的几个子女作为原告,起诉到了萧县法院。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货车司机大伟(化名)驾驶大货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近亲属老孙死亡的事实清楚,且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肇事方应赔偿原告方近亲属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事故发生时原告近亲属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被告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包含残疾人小孙抚养费在内的合理损失为计.5元,扣除老孙即原告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小孙是成年人不应再支持抚养费,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案件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将赔偿金额打入法院账户,该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来源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其成年儿子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老孙的儿子小孙系残疾人士,没有劳动能力,老孙实际承担成年儿子的抚养义务,故老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其成年儿子的抚养生活费应当考虑支持。本案中,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来源的“顶梁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没有劳动能力的儿子的生活问题显然丧失了基本保障,该案裁判结果积极维护了涉民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氛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作者:孔祥娟
编审: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原标题:《萧县法院:“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案例
交通事故酿悲剧判决支持成年残疾子女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