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一女子骑车撞上栏杆受伤栏杆设置者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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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萧县的杨大妈从地里收割庄稼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在途经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路段时,不慎撞上对方在该路上设置的栏杆,酿成事故致受伤,医院治疗。事后,杨大妈将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擅自设置栏杆,无人值守,致使自己通过该路段时撞上栏杆受伤,应依法赔偿其损失。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大妈应自行担责60%,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担责40%,赔偿杨大妈6.5万余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年5月25日19时许,原告杨大妈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路段时,撞上被告在该道路上设置的栏杆,杨大妈因此受伤,医院救治,后于年5月26日零时转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车祸致杨大妈胸部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原告杨大妈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被告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路段时,撞上被告在道路上设置的栏杆,因此受伤。被告在栏杆一侧设置了“非本厂车辆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且在栏杆一侧修建一偏道,行人及电动车能够经偏道从栏杆旁绕行,杨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亦没有保障驾车行驶安全,自身具有较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

被告在道路上设置栏杆,虽然在栏杆一侧设有一偏道,但偏道旁没有设置引导供行人及电动车通行的重要提醒标志,且栏杆处无人值守,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道路的管理者以及栏杆的所有权人没有尽到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40%的责任。

经计算,被告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应赔偿原告杨大妈各项损失.46元,遂判决被告萧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赔偿原告杨大妈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6元;驳回原告杨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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