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驾驶轿车在310国道撞死一老人的

安徽萧县:李某某驾驶轿车在国道撞死一老人的“4.18”交通肇事案宣判,详解为何判处缓刑一年?一、交通事故事实年4月18日21时59分,李某珠(女,年X月XX日出生)驾驶皖L某某号小型轿车沿老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黄口镇人民路交叉口处时,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二、事故责任认定经萧县交警事故中队事故认定,李某珠负事故主要责任。年5月10日,李某珠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损失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三、法院判决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李某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珠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李某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李某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斌斌析案一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珠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发生死亡一人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珠经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下适用轻的处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李某珠在审理中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当然,本案中李某珠判处受害人近亲属15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也是法官从轻酌定量刑情节之一。综上,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李某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符合判处缓刑的刑种和刑期条件。同时,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李某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判处李某珠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因此,虽然判处有期徒刑只有八个月,但是适用缓刑最低不得低于一年。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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