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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拂晓报」
本报讯近日,萧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萧县某置业公司诉被告萧县某执法局罚款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萧县某执法局以萧县某置业公司案涉楼房存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萧县某置业公司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作出元的行政处罚。萧县某置业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应综合考虑萧县某置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萧县某置业公司无其它从重违法情节,不宜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给予《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一般处罚,萧县某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罚幅度明显不当,遂依法判决变更萧县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萧县某置业公司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为“对萧县某置业公司作出罚款.4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09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