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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蒋首民、郭彩苹、蒋少波、蒋磊、欧阳剑、芈珍珍、徐强、程昱、董飞、董浩、张君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行贿罪一案在萧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首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并处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年12月起,被告人蒋首民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依仗家族势力纠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郭彩苹等四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芈珍珍等六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基本固定、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萧县龙城镇及周边乡镇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诈骗数额计.万元,其中既遂.万元,未遂.82万元。所涉案件性质恶劣,受害群体巨大且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很多受侵害的干部、群众,由于畏惧被告人蒋首民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及势力范围而忍气吞声,不敢报案、不敢反抗,严重破坏了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蒋首民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蒋首民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萧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萧县法院:蒋首民等十一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今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