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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窗口,也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方面,积极发挥“哨点”监测作用,在保障公众用药和口罩等疫情防护产品供应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面对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望全市广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规范做好药品、器械和医用材料零售工作。
一、疫情防控落实方面
严格落实“两必须一登记一报告”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
“两必须”:必须设立体温检测点,有效设置一米等候线;营业场所严格消毒,工作人员规范佩戴口罩。购药人员必须测温、扫“安康码”和“行程码”、全程佩戴口罩。
“一登记”:药品经营企业对购买退热、止咳、止泻、抗病毒、抗菌素(以下简称“一退两抗”)类药品的顾客,必须在《安徽省药品零售和动态监测系统》中做好实名信息登记,实现应登尽登;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必须认真查验、审签处方,处方留存备查;对不如实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得销售。
“一报告”: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者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一旦发现发热患者,立刻向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劝导发热患者及时就诊,防止交叉感染。
二、医保政策执行方面
(一)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医保政策、法规和《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药品、器械和医用材料经营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提供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理规程的通知》(宿医保秘〔〕27号)和《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谈判特殊药品供应与结算方案(试行)的通知》(宿医保秘〔〕33号)文件,另外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宿医保秘〔〕12号)要求,在疫情控制期间,根据参保人员诊疗需要,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处方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时,其外配处方须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方能配售,必须收留外配处方并妥善保存;
(四)参保人员配购药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验,不得留存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详细登记委托人及购药信息等;
(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其可追溯性;
(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将超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不得虚传数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全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和医保政策要求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法移送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处理。
监督电话
宿州市医保局:
埇桥区医保局:
萧县医保局:
砀山县医保局:
灵璧县医保局:
泗县医保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22日
来源
宿州医保
编辑
刘海徽
审核
一审张先龙二审陈涛终审吴良栋
主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宿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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